近日,一起医疗纠纷终审判决结果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北京一法院终审判处当班护士杨某犯医疗事故罪,但因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向其做出50万元赔偿,杨某也被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4岁的罗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某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也就是需防其冲动、需要巡视。
住院当晚,因罗某拒绝服药打针,护士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被绑的罗某后又吵又闹,医师就给其注射了10mg安定。次日早晨6点10分,罗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经查,罗某的死是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而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罗某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罗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罗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对此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检察机关认定,虽然罗某的死亡是由另一位精神病人造成,但医院也存在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需承担次要责任。
而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事发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但患者家属却不这样认为,反复向法院上诉,认为对杨某的处罚过轻,要求给予其刑事处罚。
此案终审判决最终维持原判,笔者为事件中的护士松一口气。但是,此次事件反映出的护士巡视问题不容忽视!
护士巡视病房是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发现、处理病人病情的有效方式。临床上,要求按照护理级别巡视病人,早期的标准是一级护理15-30分钟巡视一次,二级护理1-2小时巡视一次,三级护理每3-4小时巡视一次。近几年,规定一级护理可每小时巡视一次。
病人的病情具有个体性,有时候完全无法预料,护士对病人和病情的观察评估就显得异常重要。像上文中罗某被同室病友扼死的例子,还有一些患者跳楼自杀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即使护士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巡视,可能也无法避免事情的发生,但是,一旦拿不出巡视的证据和记录,即使长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了。
何况换个角度想,如果护士真的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同时在巡视时不是走过场,摆样子,很有可能会及时发现出事的征兆,避免意外的发生,是多么有意义的功劳!
大多数患者意外常在夜间发生,因此夜班护士巡视病房是否到位应是临床护士和护理管理者关注的重点。责任护士一定要与夜班护士做好交接,对于不放心的病人,最好留下便条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夜班护士提醒。
在巡视时,应以重患、大手术、特殊病人、新入病人为主,对其他病人夜间也要巡视2次以上。巡视时间以接班后、患者入睡前、天亮前和交班前为主,一定要至床头巡视,隔着玻璃望望是发现不了任何问题的!
在患者入睡前巡视时,要对入睡后的巡视进行告知,取得患者的配合和谅解,要让患者了解,这是对其负责任的行为,如果患者确实病情较轻,且很反感,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巡视次数并予以书面记录。巡视时,要对病人正在进行中的治疗及留置管道给予特别注意,观察病人反应及局部情况。
总而言之,护理安全疏忽不得,巡视病房更不能“摆样子”“走形式”,血的教训摆在眼前,护士朋友们一定要加以重视。